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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5月12日将实施 要做好准备工作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04  

   本报讯 (记者钱 峰)《护士条例》将于5月12日起施行。卫生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照《护士条例》的规定,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

  该通知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好有关护士人力配备、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和加强执业护士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并解决辖区内护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依据《护士条例》的规定,建立护士执业注册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促使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护士队伍建设,规范护士护理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广大护士要认真学习《护士条例》,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护士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所肩负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通知还提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护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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